The interhouse volleyball competition is coming soon. Are you ready to catch the ball?
Here are the regulation of the competition:
第15條 合法之比賽間斷 “Regular Game Interruptions ”
第1條 比賽場區 “Playing Area”
比賽場區包括球場“Playing Court”及無障礙區“Free Zone”。場區須為對稱長方形。
1.1 球場面積
球場為一個十八公尺乘九公尺之長方形,球場以外圍繞著至少三公尺之無障礙區。
無障礙之比賽空間 “Free Playing Space”自地面以上至少七公尺高之空間沒有任何障礙物。
1.2 場地表面
1.2.1 場地表面必須平坦,水平及質地一致。場地表面不得呈現任何導致球員受傷之危險因素。禁止在場地表面粗糙或濕滑之球場上進行比賽。
1.2.2 室內球場之場地表面必須為淺色。
1.2.3 室外球場准許每公尺有五毫米之傾斜度,以便排水。球場界線禁止採用硬質材料。
1.3 球場界線
1.3.1 所有界線均為五公分寬,界線顏色必須是淺色及有別於地面及其他界線。
1.3.2 界線
球場由兩條邊線“Side-lines”及兩條端線“End-lines”劃成。邊線及端線包括在球場面積內。
1.3.3 中線 “Centre-Line”
中線之軸線將球場等分為兩個九公尺乘九公尺之場地;而整條界線的闊度被視為平均地屬於兩個半場。中線在球網之下伸延至兩邊邊線。
1.3.4 攻擊線 “Attack-Line”
每邊球場距離中線之軸線之後三公尺處劃一條攻擊線,劃出前場區。
1.4 球場區與範圍 Zones & Areas
1.4.1 前場區 “Front Zone”
每邊球場之前場區域是由中線之軸線與攻擊線遠端間之區域。
前場區包括由邊線伸延至無障礙區未端之區域。
1.4.2 發球區 “Service Zone”
發球區位於端線後九公尺寬之區域。
發球區域之寬度由兩條短線所規限,在距離端線二十公分處各劃兩條每條長十五公分之短線,短線是邊線之延長。兩條短線包括在發球區域之寬度內。
發球區之深度伸延至無障礙區域之末端。
1.4.3 替補區 “Substitution Zone”
替補區為規限於兩條攻擊線之延長線至記錄檯間之區域。
1.4.4 熱身範圍 “Warm-up Area”
熱身區位於無障礙區以外,在兩邊球員席旁之角位處面積大概三公尺乘三公尺之範圍。
1.4.5 處罰範圍“Penalty Area”
處罰範圍位於管制範圍“Control Area”內,端線延長部份以外,大小約一公尺乘一公尺,及設置兩張座椅。處罰範圍可用五公分寬之紅色界線圍繞。
2.1 網高
2.1.1 球網垂直地置於中線之上方,網頂高度為2.25公尺。
2.1.2 球網高度以丈量球網中央之高度為準。球網兩端(邊線上方)距離地面之高度必須完全相等及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公分以上。
2.2 球網之結構
球網寬1公尺及長9.50至10公尺(每邊標誌帶外25至50公分),並由10公分丁方之黑色網孔組成。
網頂有7公分寬之水平帶,由白色帆布帶對摺沿著網頂之全長縫上。帆布帶兩端各有一孔用繩穿著縛於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
水平帶內貫以柔韌之纜索縛在網柱上使網頂保持張緊。
球網底部另有與網頂之水平帶相似之5公分寬水平帶,及用繩穿過網孔並縛於網柱上,使球網之較低部份保持張緊。
2.3 標誌帶 “Side-bands”
兩條白色標誌帶位於每邊邊線之正上方並垂直地張掛於球網上。
標誌帶寬5公分及長1公尺,並且視為球網之一部份。
2.4 標誌竿 “Antennae”
標誌竿為一枝柔韌性之竿子,長1.80公尺及直徑為10公釐。用玻璃纖維或類似物料製成。
兩枝標誌竿懸掛於每條標誌帶外緣及在球網相對之一邊上。
每枝標誌竿之頂部80公分伸延在網頂之上,並且每10公分塗以明顯對比之顏色,以紅白色相間為最理想。
標誌竿視為球網之一部份及規限著越過空間 “Crossing Space”。
2.5 網柱 “Posts”
2.5.1 網柱用以支撐球網,位於距離邊線以外0.50至1.00公尺處。網柱高度為2.55公尺及可以調較其高度。
2.5.2 網柱為圓形及平滑之柱體,不可使用金屬線固定網柱於地面上。網柱不得有危險性或妨礙性之裝置。
第3條 球 “Ball”
3.1 規格
球為球體,外殼用柔軟皮革或人造皮革製成,內膽用橡膠或類似質料製成。
球之顏色可用淺色一致的,或組合的顏色。
球之圓周為65至67公分及重260至280克。
球之內部氣壓為0.30至0.325公斤/平方公分Kg/cm2,(4.26至4.61psi)(294.3至318.82 mbar或hPa)。
3.2 球之均一性
一場比賽中所用之球,有關圓周,重量,氣壓,類型,顏色等必須具有相同之規格。
第4條 球隊 “Teams”
4.1 球隊之組成
4.1.1 球隊包括最多可有十名球員,一名教練 “Coach”。
4.1.2 除自由球員“Libero”外,其中一名球員為隊長“Team Captain”,隊長須在記錄表上標明。
4.1.3 只有登記在記錄表上之球員可以進入球場及參加比賽。教練及隊長一旦在記錄表上簽名,不得更改已登記之球員。
4.2 球隊之位置
4.2.1 沒上場比賽球員可坐在球隊席“Team Bench”上或留在己方熱身區內。教練及其他球隊成員坐在球隊席上,但可以暫時地離開。
球隊席位於無障礙區以外,記錄檯“Scorer’ stable”兩旁。
4.2.2 只有球隊成員可以在比賽中坐在球隊席上及參與熱身階段。
4.2.3 沒有上場比賽之球員在下列情況可以進行熱身,但不准用球。
4.2.3.1 於比賽中:在熱身區內;
4.2.3.2 於暫停及技術暫停期間:在己方球場後方之無障礙區進行熱身。
4.2.4 局與局之間休止時,球員可以用球在無障礙區進行熱身。
4.3 裝備 “Equipment”
一名球員之裝備包括一件球衣、短褲、及運動鞋。
4.3.1 球衣,的顏色及設計必須是全隊一致(自由球員除外)。制服必須清潔。
4.3.2 運動鞋必須輕便柔軟及沒有後跟;鞋底用橡膠或皮革製成。
4.3.3 球員之球衣必須有號碼。
4.3.3.1 號碼必須置於球衣前面及後面之中央位置。號碼之顏色及鮮明度必須與球衣之顏色及鮮明度成對比。?
4.3.4 隊長必須在球衣胸前號碼之下有一條橫條。
4.3.5 禁止穿著顏色與其他隊員不同(『自由球員』例外),及/或沒有號碼之制服。
4.4 禁止之物件
4.4.1 禁止佩戴可以導致球員受傷或給予球員獲得人為優勢之物件。
4.4.2 球員可以佩戴眼鏡或隱形鏡片,風險須自行負責。
隊長及教練均須對其球隊成員之行為及紀律負責。
自由防守球員不可當隊長。
5.1 隊長 “Team Captain”
5.1.1 比賽前,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及代表其球隊參加擲毫“Toss”。
5.1.2 比賽中,隊長若在場上比賽時即為競賽隊長 “Game Captain”。當隊長不在場上比賽時,教練或隊長自己須任命另外一名在場比賽之球員(自由球員除外)擔任競賽隊長。此名競賽隊長須履行其職責直至其被替補,或隊長重回比賽場上或該局結束為止。
當比賽中止時,只有競賽隊長被授權向裁判們講話:
5.1.2.1 請求對規則應用或說明作出解釋,同時代表其隊友提出要求或問題。
如果競賽隊長對第一裁判解釋不滿意時,其必須立即向第一裁判提出其不同意見,並立即解決;
5.1.2.2 請求授權:
a. 確定雙方球員之位置,
b. 檢查地板、球網、球等;
5.1.2.3 請求暫停及球員替補。
5.1.3 在比賽結束時,隊長:
5.1.3.1 向裁判們致謝及在記錄表上簽名以確認比賽結果;?
5.2 教練 “Coach”
5.2.1 整場比賽中,教練可以在球場外指導其球隊進行比賽。他/她選擇起始陣容,替補及要求暫停。有關此種功能,他/她的聯絡人員是第二裁判。
5.2.2 在比賽前,教練登記及校對在記錄表上其球員姓名及號碼,然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5.2.3 在比賽進行中,教練:
5.2.3.1 在每局開賽前,將已經填妥及簽名之出場位置表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 可以坐在最接近記錄員之球隊席上,亦可以離開;
5.2.3.3 可以要求暫停及替補;
5.2.3.4 如其他球隊成員一樣可以指導在場上比賽之球員。教練在其球隊席前方,由攻擊線之伸延至熱身區的範圍內,可以站立或步行中指導球員,惟不得擾亂或延誤比賽。
5.2.4 競賽隊長可同時擔任教練一職。
第6條 得一分,勝一局 及 勝一場
6.1 得一分
6.1.1 得分
球隊得一分:
6.1.1.1 當球落在對方場地上;
6.1.1.2 當對方犯規 “fault”;
6.1.1.3 當對方被處罰 “penalty”。
6.1.2 犯規 “Fault”
球隊做出違反規則之比賽動作〈或觸犯其他規則〉視為犯規。裁判們按規則判決及處理。
6.1.2.1 如有兩個或以上之犯規連續地發生時,只對首次之犯規判罰。
6.1.2.2 如雙方同時觸犯兩個或以上犯規,判雙方犯規“double fault”及該球重賽“replay”。
6.1.3 勝一球之結果
由發球員擊球直至死球間之一連串擊球動作為一球。
6.1.3.1 若發球隊勝一球時,應得一分及繼續發球;
6.1.3.2 若接發球隊勝一球時,應得一分及獲下一發球。
6.2 勝一局
一隊首先獲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前二分時為勝一局(決勝局除外)。若比賽至二十四比二十四平手時,需繼續比賽直至獲得領前二分為止(二十六比二十四;二十七比二十五;…..)。
6.3 勝一場比賽
6.3.1 一隊得勝兩局時為勝一場比賽。
6.3.2 若局數一比一,決勝局 “Deciding Set”(第三局)比賽至十五分並至少領前二分。
6.4 缺席及未能完成比賽之球隊
6.4.1 若一隊經召集後,仍然拒絕出場比賽時,宣判該隊缺席及喪失該場比賽,比賽結果為零比二及每局之得分為零比二十五。
6.4.2 球隊沒有正當之理由而在法定時間不到場比賽時,宣判該隊缺席,比賽結果與規則6.4.1相同。
6.4.3 一隊被宣判在一局中或一場比賽中未能完成比賽時,便失去該局或該場比賽。並且須給予對隊需要贏得該局之分數或該場之局數,未能完成比賽之球隊保留其既得之分數及局數。
7.1 擲毫 “Toss”
比賽之前,第一裁判進行擲毫以決定第一局之首次發球及選擇場地。
如果要進行決勝局比賽,須重新進行一次擲毫。
7.1.1 在雙方隊長面前進行擲毫。
7.1.2 擲毫之勝方選擇:
二者任擇其一
7.1.2.1 發球 “Serve” 或 接發球 “Receive”,
或
7.1.2.2 選擇場地。
負方得餘下之選擇。
7.1.3得首次發球之球隊先行在網前進行熱身。
7.2 熱身時間 “Warm-up Session”?
每隊可獲三分鐘分鐘時間熱身。
7.3 球隊起始陣容 “Starting Line-up”
7.3.1 每隊必須經常保持有六名球員上場比賽,其中應有最少一名男生,一名女生。
球隊之起始陣容指明在場上球員之輪轉次序。整局比賽均須保持此輪轉次序。
7.3.2 在每局開賽前,教練須提交該隊之起始陣容於出場位置表上。經填妥及簽名後之出場位置表應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
7.3.3 未列入該局起始陣容之球員為該局替補球員 “Substitutes”〈自由球員除外〉。
7.3.4 出場位置表一旦交予第二裁判或記錄員之後,除非是正常之替補換人,否則不得更改。
7.3.5 出場比賽之球員位置與出場位置表不符,如下處理:
7.3.5.1 在一局比賽開始前,發現實際上場球員位置與出場位置表不符時,球員之位置必須按照出場位置表更正而不用處罰。
7.3.5.2 在一局比賽開始前,有未登記於出場位置表之球員上場,該球員必須按照出場位置表更正而不用處分。
7.3.5.3 若教練希望保留沒有登記在出場位表之球員(球員們)上場比賽,他/她須請求正規球員替補,並登記在記錄表上。
7.4 球員位置 “Positions”
在發球員擊球之瞬間,每隊均須按照輪轉次序排列在己方球場上(發球員除外)。
7.4.1 球員之位置編號如下:
7.4.1.1 沿近球網之三名球員為前排球員“Front-row players”所佔位置為
4號位(前排左)、 3號位(前排中)及2號位(前排右)。
7.4.1.2 其餘三名球員為後排球員 “Back-row players” 所佔位置為
5號位(後排左)、6號位(後排中)及1號位(後排右)。
7.4.2 球員相關之位置
7.4.2.1 每位後排球員必須位於較其相關之前排球員距離中線較後之位置。
7.4.2.2 同一排前排及後排球員相關之左右位置,必須按規則7.4.1所指明之位置排列。
7.4.3 球員之位置是取決於其接觸地面的足部之位置如下:
7.4.3.1 每名前排球員必須至少有部份足部,較其相關的後排球員之足部更靠近中線。
7.4.3.2 每名右邊(左邊)球員必須至少有部份足部,較其同排中間的球員之足部更靠近右邊(左邊)邊線。
7.4.4 發球員擊球後,球員們可以在己方球場及無障礙區周圍移動及佔有任何位置。
7.5 位置錯誤
7.5.1 發球員擊球之瞬間,若球員不在他/她的正確位置,則為該隊之位置錯誤犯規。
7.5.2 若發球員於執行發球時構成發球犯規,發球員犯規應在位置錯誤之前而被判罰。
7.5.3 若發球在擊球之後才成為失誤,應先判位置錯誤犯規。
7.5.4 位置錯誤之後果如下:
7.5.4.1 球隊被判罰失一球;
7.5.4.2 更正球員之位置。
7.6 輪轉 “Rotation”
7.6.1 輪轉次序是決定於球隊之起始陣容,並控制著整局之發球次序及球員位置。
7.6.2 當接發球隊贏得發球權時,該隊之球員依順時針方何輪轉一個位置:
2號位球員輪轉到1號位及發球,1號位球員輪轉到6號位等。
7.7 輪轉錯誤
7.7.1 當發球不是按照輪轉次序實施時即為輪轉錯誤犯規,其後果如下:
7.7.1.1 該隊被判罰失一球,
7.7.1.2 更正球員之輪轉次序。
7.7.2 記錄員須判定構成犯規之正確時間,同時須取消犯規隊於犯規期內所得之全部分數。對方所得之分數依然有效。
若沒法判定是何時構成犯規,則不用取消分數,只判罰失一球。
8.1 進行比賽 “Ball in Play”
第一裁判授權發球,由發球之擊球瞬間開始進行比賽。
8.2 中止比賽 “Ball out of play”
比賽中構成犯規之瞬間,由一名裁判員鳴笛中止比賽;如果沒有犯規時,以鳴笛之瞬間中止比賽。
8.3 界內球 “Ball In”
當球觸及球場地面包括界線在內為界內球。
8.4 界外球 “Ball Out”
下列情況為界外球:
8.4.1 球觸及地面之部份完全在界線以外;
8.4.2 球觸及場地以外之任何物體,天花板或比賽以外之人員;
8.4.3 球觸及標誌竿,網繩,網柱或標誌帶以外之球網;
8.4.4 球之全部或部份在有效穿越空間以外越過網之垂直平面,規則10.1.2除外;
8.4.5 球完全穿越網下空間 “lower space”。
每隊須在己方場區及空間內進行比賽(規則10.1.2除外)。惟可救回超越無障礙區之球。
9.1 隊際擊球
擊球一次是指場上球員與球有任何接觸。
每隊有最多三次擊球之權利(附加攔網,規則14.4.1)把球擊回對區。若多用擊球次數時,判罰四次擊球犯規。
9.1.1 連續擊球
一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二次(規則9.2.3,14.2及14.4.2除外)。
9.1.2 同時擊球
兩個或三名球員可以同時觸球。
9.1.2.1 當兩名(三名)隊友同時觸球時,應計算為該隊擊球二次(三次)(攔網例外)。如果他們同時到達,但只有一位球員觸球,則計算為一次擊球。倘球員發生踫撞,不算犯規。
9.1.2.2 若雙方球員在網上同時擊球,而該球仍在比賽,接球方可有另外三次擊球權利。若該球成為界外球,則判該球所在場區之對隊失誤。
9.1.2.3 若雙方球員在同時觸球時構成持球犯規,應判雙方犯規並重新比賽。
9.1.3 輔助擊球
在比賽場區內,球員不得借助隊友或任何外物支持而擊球。
但是,球員可以阻止或拉回將會構成犯規之隊友(如即將觸網或越過中線等)。
9.2 擊球之特性
9.2.1 球可以觸及身體任何部份。
9.2.2 球不得被捉持“catch”及/或被拋擲“thrown”。球可反彈向任何方向。
9.2.3 球可以觸及身體多個部位,惟必須在同一時間觸球為原則。
下列情況例外:
9.2.3.1 攔網時,若在一次動作中,一名或多名攔網球員可以連續觸球。
9.2.3.2 球隊第一次擊球時,球可以連續觸及身體多個部位,但擊球時必須為單一動作。
9.3 擊球犯規
9.3.1 四次擊球“Four Hits” - 球隊把球擊回對區前擊球四次。
9.3.2 輔助擊球“Assisted Hit” - 比賽場區內,球員借助隊友或任何外物支持擊球。
9.3.3 持球 “Catch” - 球被接住及/或拋擲; 而非從擊球中反彈。
9.3.4 連擊“Double Contact” - 球員連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多個部位。
10.1 球越過網
10.1.1 球必須由球網上方之有效穿越空間“Crossing Space”內傳送到對區。有效穿越空間為球網垂直平面之一部份,其限制如下:
10.1.1.1 下方,為球網之網頂,
10.1.1.2 兩旁,為兩標誌竿及其假想延長線,
11.1.1.3 上方,為天花板。
10.1.2 球之全部或部份由外圍空間“External Space”越過球網之平面,進入對方之無障礙區,在隊際擊球之限制內可於下列情況將球回擊:
10.1.2.1 球員沒觸及對方場內;
10.1.2.2 當把球回擊時,球之全部或部份須由場地相同一邊之外圍空間越過球網之平面。
對隊不得妨礙此回擊動作。
10.2 球觸網
球越過球網時可以觸及球網。
10.3 球入網
10.3.1 擊球入網,可以在三次隊際擊球之限制內將球救起。
10.3.2 若球擊穿球網之網孔或將球網撕落,則取消該球比賽及重賽。
11.1 越過球網
11.1.1 攔網時,攔網球員可以從網上越過對區觸球,惟不得在對方擊球前或擊球之同時干擾對方比賽。
11.1.2 若觸球時在己方比賽空間,球員進行攻擊性擊球後,他/她手可從網上越過球網。
11.2 由網下侵入對區 “Penetration Under the Net”
11.2.1 若沒有妨礙對方比賽,准許在網下侵入對方空間 “opponent’s space”。
11.2.2 越過中線,侵入對方場地 “opponent’s court”:
11.2.2.1 准許單足(雙足)/單手(雙手)觸及對方場地,唯侵入對方場區之單足(雙足)或單手(雙手)仍有一部份與中線接觸或在中線之上方。
11.2.2.2 身體其他部位觸及對方場地皆被禁止。
11.2.3 球員可以在中止比賽後進入對方場地。
11.2.4 球員可以進入對方之無障礙區,惟他/她不得妨礙對方進行比賽。
11.3 觸網 “Contact with the Net”
11.3.1 球員觸及球網不算犯規,除非觸及球網時是球員之擊球動作或干擾比賽。
擊球動作可包括球員沒有實際與球接觸之一些動作。
11.3.2 球員擊球後,在不妨礙對方比賽下,他/她可以觸及球柱,繩索或任何其他於球網全長以外之物件。
11.3.3 擊球入網導至球網觸及對方球員,不構成犯規。
11.4 近網球員犯規
11.4.1 球員於對方攻擊性擊球前或同時,在對方比賽空間觸及球或對方球員。
11.4.2 球員在網下侵入對方空間,妨礙對方比賽。
11.4.3 球員侵入對方場地。
11.4.4 球員在擊球動作或干擾比賽下,觸及球網或標誌桿。
發球是指由後排右球員在發球區內使球進入比賽之動作。
12.1 每局之第一次發球
12.1.1 第一局及決勝局(第三局)執行第一次發球之隊伍由擲毫決定。
12.1.2 其他各局由先前一局沒有第一次發球之隊伍開始發球。
12.2 發球次序 “Service order”
12.2.1 球員必須依照登記於球員出場位置表之次序發球。
12.2.2 每局第一次發球之後,發球球員按照如下:
12.2.2.1 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原先發球之球員(他/她的替補球員)繼續發球。
12.2.2.2 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及在發球前輪轉。前排右球員移到後排右及進行發球。
12.3 授權發球 “Authorization of Service”
第一裁判在檢查雙方均已準備作賽及發球員已擁有比賽球後授權發球。
12.4 執行發球 “Execution of Service”
12.4.1 球被拋起或離手(雙手)後,以單手或手臂之任何部份將球擊出。
12.4.2 球只可被拋起或離手一次。拍球或在手上拋弄是容許的。
12.4.3 當發球擊球之瞬間或在跳躍發球之起跳時,發球員不得觸及球場(包括端線在內)或發球區以外之地面。
發球員擊球後,他/她可以踏入或著地於發球區以外或球場之內。
12.4.4 發球員必須在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後八秒鐘之內將球擊出。
12.4.5 第一裁判鳴笛前所執行之發球,應取消及重新發球。
12.5 遮擋
12.5.1 發球隊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遮擋方式阻礙對方注視發球員或球飛越路線。
12.5.2 在執行發球時,發球隊一名或一組球員揮動手臂,跳起或側向移動遮擋,或用集體站位方式掩護球的飛越路線。
12.6 發球時犯規
12.6.1 發球犯規:
縱使是對方位置錯誤,下列發球員之犯規導致轉發球: 12.6.1.1 違反發球次序;
12.6.1.2 未能正確地執行發球。
12.6.2 發球擊球後之犯規:
發球正確地擊出後成為犯規(除非是球員位置錯誤)若該球:
12.6.2.1 觸及發球隊之球員或未從球網上垂直平面之穿越空間過網;
12.6.2.2 成為界外球;
12.6.2.3 飛越遮擋。
12.7 發球後犯規與位置錯誤
12.7.1 若發球員構成發球犯規(不正確地執行發球,輪轉次序錯誤等)之同時對方是位置錯誤,應判罰發球犯規。
12.7.2 反之,如果是正確地執行發球,但發球隨後成為犯規(界外球,遮擋等),應先判罰位置錯誤。
13.1 攻擊性擊球
13.1.1 除發球及攔網外,所有將球擊向對方之動作,均視為攻擊性擊球。
13.1.2 當進行攻擊性擊球時,准許用手指尖虛攻,惟觸球須清脆俐落及不得持球或拋擲。
13.1.3 完成攻擊性擊球是球完全越過網之垂直平面或被對方一名球員觸及。
13.2 攻擊性擊球之限制
13.2.1 一名前排球員可以對任何高度之球完成攻擊性擊球,只要觸球時是在己方之比賽空間內 (規則13.2.4除外)。
13.2.2 一名後排球員可以在前場區之後方,對任何高度之球完成攻擊性擊球:
13.2.2.1 在起跳時,球員之單足(雙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13.2.2.2 在他/她的擊球後,球員可以在前場區內著地。
13.2.3 如觸球瞬間,球不是完全高於網頂,後排球員可在前場區完成攻擊性擊球。
13.2.4 接發球隊球員不得對完全高於網頂並在前場區內的發球,完成攻擊性擊球。
13.3 攻擊性擊球犯規
13.3.1 一名球員在對隊比賽空間內擊球。
13.3.2 一名球員擊球出界。
13.3.3 一名後排球員在前場區完成攻擊性擊球,而擊球之瞬間該球是完全高於網頂。
13.3.4 一名球員於對方發球時完成攻擊性擊球,而該球在前場區及完全高於網頂。
13.3.5 一名自由球員完成攻擊性擊球,而擊球之瞬間球完全高於網頂。
13.3.6 一名球員完成攻擊性擊球,而擊球之瞬間球完全高於網頂,並從自由球員在己方前場區內以上手手指傳球出。
14.1 攔網
14.1.1 攔網是指靠近球網並高於網頂攔截對方來球之球員動作。只有前排球員才可完成攔網。
14.1.2 試圖攔網 “Block Attempt”
試圖攔網是攔網時沒有觸及球之動作。
14.1.3 完成欄網 “ Completed Block”
球被一名攔網球員觸及便是完成攔網。
14.1.4 集體攔網 “Collective Block”
集體攔網是指由兩名或三名球員彼此靠近實施攔網。當其中一名球員觸及球時為完成集體攔網。
14.2 攔網觸球
若觸球在同一動作下,一名或多名攔網球員可以連續(快速及連貫的)觸球。
14.3 在對方空間內攔網
攔網時,攔網球員在沒妨礙對方比賽下,他/她的手或手臂可以超越球網。此外,不准超越球網觸及球,直至對方已經實行攻擊性擊球。
14.4 攔網與隊際擊球
14.4.1 攔網觸球不算為隊際擊球。因此,攔網觸球後,該隊仍有三次擊球之權利將球擊回對區。
14.4.2 攔網後之第一次擊球,可以由任何球員施行,包括在攔網時觸球之球員。
14.5 攔截發球
禁止攔截對方發球。
14.6 攔網犯規
14.6.1 攔網球員在對方空間於對方攻擊性擊球之前或同時觸球;
14.6.2 一名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完成攔網或參與一次完成攔網;
14.6.3 攔截對方發球;
14.6.4 攔網後使球出界;
14.6.5 於標誌竿以外攔截在對方空間之球;
14.6.6 自由球員試圖攔網或集體攔網。
第15條 合法之比賽間斷 “Regular Game Interruptions ”
暫停“Time-out”及球員替補“Player Substitution”為合法之比賽間斷。
15.1 合法比賽間斷之次數
每隊在一局中各有最多二次暫停及六次球員替補。
15.2 請求 “Request” 合法之比賽間斷
15.2.1 只有教練或競賽隊長可以請求合法之比賽間斷。
在死球後及鳴笛發球之前,以相關之手號請求比賽間斷。
15.2.2 於一局開賽前准許請求球員替補,及應登記為該局之正常球員替補。
15.3 連續之比賽間斷
15.3.1 每隊可以接連請求一次或二次暫停及一次球員替補,其間無須恢復比賽。
15.3.2 不管怎樣,一隊球隊在同一次比賽間斷中不得連續請求二次球員替補。而在同一次比賽間斷中可替補二名或多名球員。
15.4 暫停
15.4.1 請求暫停時限為30秒。
15.4.2 在所有暫停期間,場上之球員必須回到接近該隊球隊席之無障礙區。
15.5 球員替補 “Substitution of Players”
球員替補是(除自由球員或其替換的球員以外),一名球員經記錄員登記後,進場並取代另外一名球員的位置,而該球員須在該刻退場。球員替補須經裁判授權 “Referees’ authorization”。
15.6 替補之限制
15.6.1 每隊每局最多准許替補六次,一名或多名球員可以同時進行替補。
15.6.2 一名起始陣容之球員可以退場(每局只准一次)及再進場比賽(每局只准一次),及只准按照出場位置替換他/她的先前位置。
15.6.3 一名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替補起始陣容中之任何一名球員,他/她亦只可被該名列為起始陣容之球員所替補。
15.7 例外替補 “Exceptional Substitution”
一名受傷球員(自由球員除外),不能繼續比賽時,必須進行合法替補。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補時,准予進行例外替補而不受規則15.6所限制。
例外替補是於球員受傷時,任何不在場上比賽之球員(自由球員或其替換的球員除外)可替補該名受傷球員。被例外替補之受傷球員不得再次參與該場比賽。
於任何情況下,例外替補不算為正規球員替補。
15.8 驅逐出場或取消資格之替補
一名被驅逐出場或取消資格之球員必須經由合法替補。如果不可能進行合法替補時,該球隊被宣判未能完成比賽。
15.9 非法替補 “Illegal Substitution”
15.9.1 若替補超出規則15.6之限制時,即為非法替補(規則15.7之情況除外)。
15.9.2 當恢復比賽後,發現一隊已經造成非法替補時,依下列程序處理:
15.9.2.1 該球隊被判罰失一球,
15.9.2.2 更正該次替補,
15.9.2.3 取消該球隊在犯規期間所得之分數。對方所得之分數依然有效。
15.10 球員替補程序
15.10.1 球員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15.10.2 球員替補所需之時間只限於在記錄表上登記,及允許球員退場及進場。
15.10.3 當請求替補之瞬間,替補球員必須已經準備好進場,且站近替補區。
若未依照上述情形進行,替補不予允許及處罰該隊一次延誤比賽。
15.10.4 若一隊意圖同時替補多過一名球員,在請求替補時必須以手號表明替補之人數。在此情形下,替補必須相繼進行,即一對球員替補後接著另一對。
15.11 不正當請求 “Improper Request”
15.11.1 不正當地請求比賽間斷:
15.11.1.1 比賽進行中或於鳴笛發球之同時或之後,
15.11.1.2 由一名非授權之球隊成員,
15.11.1.3 已替補球員之同一隊在恢復比賽前再次請求替補,
15.11.1.4 用完法定的暫停及球員替補次數。
15.11.2 一場比賽中第一次不正當請求,在沒有影響或延誤比賽進行時,應予拒絕而不用處罰。
15.11.3 一場比賽中,重覆不正當請求構成延誤比賽。
16.1 延誤比賽之類別
球隊以不正當之行為阻延恢復比賽就是延誤比賽,包括下列其中之一:
16.1.1 延誤球員替補,
16.1.2 經指示恢復比賽後,拖延另外的比賽間斷,
16.1.3 請求非法之球員替補,
16.1.4 重覆不正當請求,
16.1.5 比賽中之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16.2 延誤比賽之制裁
16.2.1 判處『延誤警告 “Delay Warning”』或『延誤處罰 “Delay Penalty”』均為對球隊之制裁。
16.2.1.1 延誤制裁保持整場比賽有效。
16.2.1.2 所有延誤制裁必須登記於記錄表上。
16.2.2 在一場比賽中,一名球隊成員第一次違犯延誤比賽時被判處『延誤警告』。
16.2.3 同一球隊之任何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或隨後違犯任何種類之延誤比賽時均為犯規及判處『延誤處罰』:失一球”Loss of rally”。
16.2.4 在一局之前或局與局之間的延誤制裁適用於隨後的一局比賽。
17.1 受傷 “Injury”
17.1.1 當比賽進行中如有嚴重之意外發生時,裁判必須立即停止比賽及准許醫療人員進場治理受傷球員。該球應予重賽。
17.1.2 若受傷球員不能作合法或例外替補時,應給予該球員三分鐘復原時間 “Recovery Time”,在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不得多過一次復原時間。
如該球員不能恢復作賽,則宣判他的/她的球隊未能完成比賽。
17.2 外來之干擾 “External Interference”
當比賽進行中受到外來之干擾時,應停止比賽及重賽該球。
17.3 比賽間斷之延長 “Prolonged Interruption”
17.3.1 若因不可預測之情況令比賽無法進行,第一裁判,或有大會主辦人員及監管委員會 “Control Committee”,須判斷及決定恢復正常比賽狀態之措施。
17.3.2 發生一次或多次比賽間斷,而總共不超過四小時:
17.3.2.1 若在同一球場恢復比賽,應以比賽間斷時該局相同之分數,球員及位置正常地繼續進行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
17.3.2.2 若在其他球場恢復比賽,比賽間斷時未賽完之局取消,並按照該局開始時相同之球員及起始陣容重新比賽。已賽完之局分數保留。
17.3.3 發生一次或多次比賽間斷,而總共超出四小時,則全場比賽應重新比賽。
18.1 休止時間
所有局與局之間的休止時限為三分鐘。
在此段時間內,須交換場地及登記球隊陣容於記錄表上。
在賽會要求下,第二局與第三局之間的休止時間可延長至十分鐘。
18.2 交換場地
18.2.1 每局比賽後,球隊交換場地作賽,決勝局例外。
18.2.2 決勝局中,當一隊到達八分時應交換場地,不得延誤及保持相同之球員位置。
若一隊到達八分時並未交換場地,則於發現錯誤時從速交換場地。交換場地時之分數維持不變。
19.1 指派自由球員“Designation of Libero”
19.1.1 每隊可選擇於10名球員中另外指派一名專責防守之『自由球員』。
19.1.2 自由球員必須在比賽之前登記在記錄表上為其預設的特別欄內。
19.1.3 自由球員不能擔任隊長或競賽隊長。
19.2 裝備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隊員明顯不同顏色之制服 (重新指派“Re-designation”自由球員穿著外套或背心)。自由球員制服可不同款式,但與其他球員一樣須有號碼。
19.3 自由球員之合法活動
19.3.1 比賽動作
19.3.1.1 自由球員准許替換任何在後排位置的球員。
19.3.1.2 他/她限制為後排球員及不得於任何位置(包括球場及無障礙區)完成攻擊性擊球,若觸球之瞬間球完全高於網頂。
19.3.1.3 他/她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19.3.1.4 球員不得完成攻擊性擊球,若該球是完全高於網頂,並從自由球員在己方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內以上手手指傳球出。若自由球員在己方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以外,做 同一動作時,該球可隨意地進行攻擊性擊球。
19.3.2 球員替換 “Replacements of players”
19.3.2.1 替換自由球員不計算為正式替補。 替換不限次數,但兩次替換自由球員之間必須進行一球比賽。
自由球員只能夠由他/她所替換之球員來替換。
19.3.2.2 自由防守球員只可在死球後及第一裁判鳴笛授權發球前進行替換。
每局開始時,第二裁判檢查起始陣容後,自由防守球員才可進行替換。
19.3.2.3 於鳴笛發球後發球擊球前,進行之替換球員不應該拒絕,但必須於該
球結束後予以口頭提示 “Verbal Caution”。
隨後之延誤替換球員必須施以延誤制裁。
19.3.2.4 自由球員及其替換之球員只可以在其球隊席前由攻擊線至端線之間的邊線上進場或退場。
19.3.3 重新指派自由球員“Re-designation”
19.3.3.1 指派的自由球員受傷,若已獲得第一裁判的認可,教練或競賽隊長可重新指派任何一名於該刻不在場上比賽的球員為新的自由球員。
該名受傷之自由球員在該場餘下的比賽不可再次進場比賽。
被重新指派之自由球員,在該場餘下比賽只能為自由球員。
19.3.3.2 於重新指派『自由球員』時,該球員之號碼須記錄於記錄表備註欄。
20.1 運動家精神之行為 “Sportsmanlike Conduct”
20.1.1 參賽者必須熟識『排球比賽規則』及遵守所有規則。
20.1.2 參賽者必須以運動家精神來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與裁判爭論。
如有疑問時,只可經由競賽隊長提出要求澄清。
20.1.3 參賽者必須避免做出影響裁判判決或掩護隊友犯規為目的之行為或態度。
20.2 公平競賽 “Fair Play”
20.2.1 參賽者必須遵從公平競賽之精神表現出恭敬及有禮貌的態度,不單對裁判,對其他工作人員、對隊、隊友及觀眾亦然。
20.2.2 比賽進行中,球隊成員之間可以互相溝通。
21.1 輕微之不正當行為 “Minor Misconduct”
違犯較輕微之不正當行為不用制裁。第一裁判有責任透過競賽隊長用口頭/手號警告“Verbal/Hand-signal Warning”,以防止球隊進而涉臨受制裁的層面。
警告不是制裁及沒有其他後果,並且不用登記在記錄表上。
21.2 不正當行為導至之制裁 “Misconduct Leading to Sanctions”
對裁判、工作人員、對隊、隊友及觀眾之不正當行為依照嚴重程度,分為三類別。
21.2.1 粗野行為 “Rude conduct”: 違反良好態度或道德原則,或表現輕蔑。
21.2.2 冒犯行為 “Offensive conduct”:中傷的或侮辱之言語或手勢。
21.2.3 侵犯行為 “Aggression”: 人身攻擊或意圖侵犯。
21.3 制裁尺度 “Sanction Scale”
按第一裁判判斷及依照不正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施予制裁及登記在記錄表上:
21.3.1 處罰 “Penalty”
任何球隊成員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違犯粗野行為時判罰失一球。
21.3.2 驅逐出場 “Expulsion”
21.3.2.1 一名被判罰「驅逐出場」的球隊成員不得參與該局餘下之比賽,但必須坐在處罰區內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被驅逐出場之教練於該局喪失參與比賽權利,並須坐於處罰區內。
21.3.2.2 一名隊員第一次違犯冒犯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3.2.3 一名隊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違犯粗野行為時,判罰「驅逐出場」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3.3 取消資格 “Disqualification”
21.3.3.1 被判罰取消資格的球隊成員在該場餘下之比賽中必須離開比賽之管制範圍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3.3.2 第一次侵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3.3.3 一場比賽同一球員之第二次冒犯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3.3.4 一場比賽同一球員之第三次粗野行為,判罰取消資格而沒有其他的後果。
21.4 不正當行為制裁之應用
21.4.1 所有不正當行為之制裁是個人的制裁,在全場比賽中均保持有效,及登記在記錄表上。
21.4.2 同一隊員在同一場比賽中重覆違犯不正當行為時,依照制裁尺度規則21.3及圖表九內所示漸進地給與制裁。(隊員每次接連著違犯不正當行為時受到更嚴重之制裁)。
21.4.3 由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被判罰驅逐離場或取消資格時,不須事前施行任何處分。
21.5 局之前及局與局之間不正當行為
於局之前及局與局之間發生任何不正當行為時,依照規則21.3給予制裁及應用於隨著之一局。
21.6 制裁卡
警 告: 口頭或手號,沒有卡
處 罰: 黃卡
驅逐出場: 紅卡
取消資格: 黃卡 + 紅卡(聯合地)
22.1 組成
一場比賽之裁判團由下列工作人員組成:
- 第一裁判 “First Referee”
- 第二裁判 “Second Referee”
- 記錄員 “Scorer”
- 助理記錄員 “Assistant Scorer”
22.2 執法程序
22.2.1 當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及第二裁判可以鳴笛 “whistle”:
22.2.1.1 第一裁判發出發球訊號開始比賽;
22.2.1.2 第一及第二裁判在肯定有犯規及能確定其種類時,鳴笛停止該球比賽。
22.2.2 死球後,第一及第二裁判可以鳴笛表明允許或拒絕球隊之請求。
22.2.3 於裁判鳴笛停止比賽之後,他/她應立刻用正式手號指示出:
22.2.3.1. 若由第一裁判鳴笛示意犯規時,他/她指示出:
a. 發球之球隊,
b. 犯規之種類,
c. 犯規之球員 (若有需要)。
第二裁判跟隨並重複第一裁判之手號。
22.2.3.2 若由第二裁判鳴笛示意犯規時,他/她指示出:
a. 犯規之種類,
b. 犯規之球員(若有需要),
c. 跟隨第一裁判之發球球隊手號。
在此情形下,第一裁判無需顯示所有犯規種類或犯規球員,惟只須指示出發球之隊伍。
22.2.3.3 如雙方犯規時 “Double fault”,第一及第二裁判指示出:
a. 犯規之種類,
b. 犯規之球員 (若有需要) ,
c. 發球之球隊。
23.1 位置
第一裁判坐或站在位於球網一端之裁判台上執行其職責。他/她的視線須高出球網之上約50公分。
23.2 職權
23.2.1 第一裁判由一場比賽之開始至終結指揮全場比賽,他/她的權力高過裁判團的所有 人員及球隊之成員。
比賽中,第一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其他工作人員之判決錯誤時,有權否決其判決。
第一裁判甚至可以更換一名不能勝任他/她的職責之裁判團隊成員。
23.2.2 第一裁判同時控制檢球員,場地擦拭員及拖把擦地員之工作。
23.2.3 第一裁判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之問題,包括規則上未有列明的問題。
23.2.4 第一裁判不准許對他/她的判決有任何爭論。
但是在競賽隊長請求下,第一裁判應說明或解釋其判決是基於有關規則之應用。
若競賽隊長即時表示不同意有關之解釋時並選擇抗議此判決,他/她必須立即提出保留於比賽完結時記錄此抗議。第一裁判須允許此競賽隊長之權利。
23.2.5 在賽前及比賽中,第一裁判負責決定比賽場區、器材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要求。
23.3 職責
23.3.1 第一裁判於比賽之前:
23.3.1.1 檢查比賽場區,球及其他器材用具之狀況,
23.3.1.2 執行雙方隊長之擲毫,
23.3.1.3 控制球隊之熱身練習。
23.3.2 當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
23.3.2.1 對球隊施行警告,
23.3.2.2 制裁不正當行為及延誤比賽,
23.3.2.3 決定:
a) 發球員犯規及發球隊位置錯誤,包括掩護在內,
b) 比賽中擊球犯規,
c) 在球網以上及球網上部之犯規。
d) 後排球員及『自由球員』之攻擊性擊球犯規。
e) 『自由球員』在前場區或其伸延位置用上手手指傳球後,
球員完成 對該球之攻擊性擊球之犯規。
f) 球在網下空間穿越。
23.3.3 比賽結束後於檢查記錄表並於記錄表上簽名。
24.1 位置
第二裁判站立於相對一邊比賽場地以外,靠近網柱面向第一裁判執行職責。
24.2 職權
24.2.1 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之助手,但也有他/她的自行裁決範圍。
當第一裁判不能繼續執行他/她的工作時,第二裁判可以取代第一裁判。
24.2.2 第二裁判可以用手號指出屬於他/她的裁決範圍以外之犯規,不用鳴笛,亦不可向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24.2.3 第二裁判控制記錄員之工作。
24.2.4 第二裁判監察球隊席上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之行為。
24.2.5 第二裁判管制熱身區內之球員。
24.2.6 第二裁判允許比賽間斷,控制其時限及拒絕不正當之請求。
24.2.7 第二裁判控制每隊使用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及向第一裁判及有關教練報告第二次暫停及第五及第六次球員替補。
24.2.8 在球員受傷之情形下,第二裁判允許例外替補或給予三分鐘恢復時間。
24.2.9 第二裁判檢查地板之狀況,主要在前場區。比賽進行中,他/她同時檢查比賽球是否仍然符合規則之規定。
24.2.10 第二裁判監察處罰區內之球隊成員及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正當行為。
24.3 職責
24.3.1 在每局開始,決勝局之交換場地及當有需要時,他/她檢查在場上球員之實際位置須與其出場位置表符合。
24.3.2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作出判決,鳴笛及用手號表明:
24.3.2.1 侵入對方場地,及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
24.3.2.2 接發球隊位置錯誤,
24.3.2.3 違規之觸及球網較低部份,及在他/她的場地一邊之標誌竿,
24.3.2.4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
24.3.2.5 球觸及場外物體,
24.3.2.6 球觸及場內地面而第一裁判之位置不能察見時,
24.3.2.7 球全部或部份經有效穿越空間 “crossing space”以外進入對方場內;或觸及在他/她場地一邊之標誌竿。
24.3.3 於比賽結束時,他/她在記錄表上簽署。
25.1 位置
記錄員坐記錄檯,面向第一裁判的球場對面執行他/她的職務。
25.2 職責
根據規則管理記錄表 “Score sheet”,並與第二裁判合作。
按照職責內,用蜂鳴器或其他發聲器向裁判發出訊號。
25.2.1 在每場比賽及每局之前,記錄員應:
25.2.1.1 登記比賽及球隊資料,包括自由球員姓名及號碼,並根據應有程序獲得隊長及教練簽名,
25.2.1.2 登記來自出場位置表之各隊起始陣容。
若不能準時獲得出場位置表,他/她應立刻把事實通知第二裁判。
25.2.1.3 記錄自由球員之姓名及號碼。
25.2.2 當比賽進行中,記錄員應:
25.2.2.1 記錄員登記得分;
25.2.2.2 控制各隊之發球次序,及在發球擊球後立刻向裁判指出所犯之錯誤;
25.2.2.3 登記暫停及球員替補之次數,控制球員的號碼,及通知第二裁判;
25.2.2.4 通知裁判有關不正當之請求;
25.2.2.5 每局結束及決勝局比賽達到8分換場時通知裁判;
25.2.2.6 登記任何制裁;
25.2.2.7 依照第二裁判的指示記錄其他事項,例如:例外替補,恢復時間,延長比賽間斷,外來干擾等。
25.2.3 在比賽結束時,記錄員應:
25.2.3.1 登記最後比賽結果;
25.2.3.2 他/她在記錄表上簽署後,獲得雙方隊長之簽名,然後輪到裁判簽署。
26.1 位置
助理記錄員判執行他/她的職務在記錄檯坐於記錄員旁。
26.2 職責
他/ 她記錄 自由球員的替換。
他/ 她協助記錄員的行政工作。
如果記錄員不能繼續工作, 助理記錄員將其代替。
26.2.1 在每場比賽及每局之前,助理記錄員應:
26.2.1.1 準備自由球員管制表 “Libero Control Sheet”
26.2.1.2 準備後備記錄表
26.2.2 當比賽進行中,助理記錄員應:
26.2.2.1 記錄自由球員替換的細節,
26.2.2.2 通知裁判員自由球員替換犯規;
26.2.2.3 技術暫停開始和結束的計時,
26.2.2.4 操作記錄檯上手動記分板
26.2.2.5 檢查記分板正確
26.2.2.6 有需要時,更新後備記錄表並給予記錄員;
26.2.3 在比賽結束時,助理記錄員應:
26.2.3.1 在自由球員管制表上簽署,並呈交核對;
26.2.3.2 在記錄表上自行簽署。
27.1 裁判手號 “Referees’ Hand-signals”
裁判員必須用正式手號表明鳴笛的理由(犯規之性質或允許間斷比賽的類別)。
手號須維持片刻,如果用一隻手指示時,則以符合犯規或提出請求之球隊同一方之手發出手號。